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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公司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货差纠纷
引用本文:倪学伟.保利公司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货差纠纷[J].珠江水运,2010(1):40-43.
作者姓名:倪学伟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正>要点提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依据当事人明确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提单受让人的提单权利以提单记载为据,不能以起运港水尺计量的数据为准。

关 键 词: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纠纷  货差  水尺计量  当事人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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