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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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表示,此举旨在推动两岸海上直航,落实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耗通知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问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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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海峡两岸 航运公司 直航 海上 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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