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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实施放货的责任认定
引用本文:张雯.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实施放货的责任认定[J].航海,2013(3):16-17.
作者姓名:张雯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境外目的港法院所作裁决的相关背景,若裁决有违我国

关 键 词:承运人  目的港  生效法律文书  无单放货  正本提单  责任认定  货物运输合同  司法解释  收货人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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