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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际控制货物流向与交付应作为综合识别无船承运人的标准之一
引用本文:杨婵.是否实际控制货物流向与交付应作为综合识别无船承运人的标准之一[J].航海,2013(3):18-19.
作者姓名:杨婵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在无船承运人的认定中,应将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货物的流向与交付作为一个重要识别标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实际控制涉案货物流转与交付的,应认定该行为人为承运人。在此情况下,约定的收

关 键 词:无船承运人  实际控制  被告  识别标准  倒签提单  货物流  海运提单  交付  行为人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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