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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递/接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效力
引用本文:廖一帆,赵辉.船舶代理人递/接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效力[J].水运管理,1999(10).
作者姓名:廖一帆  赵辉
作者单位:厦门外轮代理公司(廖一帆),美国总统轮船(中国)公司大连分公司(赵辉)
摘    要:为装卸时间的起算,出租人在船舶抵达目的地并做好装卸货物准备时,应依照合同规定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下称NOR)。根据合同相关性原则,其交接本应在合同当事人,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但出租人的递交常由船长代为履行,而承租人则让与其地位相似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代收,合同中对此常常另有规定。但是,船长对于他们递交NOR的对象经常漫不经心,他们可能以为向随便一个港务机构递交NOR就已构成向承租人的有效递交。而在我国远洋运输实务中,NOR的递/接却多是在船长与港口代理人之间进行。由于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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