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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张成远等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朱杰.新冠疫情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张成远等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案[J].航海,2022(1):11-13.
作者姓名:朱杰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提要] 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成远 被告:淮滨县航运公司 2020年1月5日,案外人覃荆海与吉安市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关 键 词:减损义务  承运人责任  防控措施  财产保险  免责事由  管货义务  减损措施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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