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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作者单位:;1.大连海事法院
摘    要:<正>提要]如果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仅系承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提单持有人的同意,该提单就不能直接体现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有将其间产生的纠纷依此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则不能把它视为是就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约定,而应视为双方对此并未形成合意,因此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案情]原告:A公司。原告:B公司。被告:C轮船公司。被告:D代理有限公司。被告:F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C轮船公司于答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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