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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姓名:雷海瑞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
摘    要:陕西甲果品加工厂(本案被告,以下简称甲工厂)是一大型农场(本案原告,以下简称乙农场)的长期客户。2000年7月果品丰收后,甲工厂致函乙农场,要求按1999年的价格、数量与其签一份购销合同,并称如其同意,10目后双方派代表在西安市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供货。乙农场考虑到甲工厂是老客户,立即回电表示愿与甲工厂签订合同,但考虑到水果价格可能会上涨,又在电话中称“货物的价格、数量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再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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