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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解析
引用本文:侯志伟.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解析[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7,2(3):31.
作者姓名:侯志伟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摘    要: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该县交通局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的施工承包权,遂口头向某石厂(私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露天开采)定作该工程所需的水泥管。某石厂在2003年5月30目前陆续将水泥管送到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后因县交通局未完成拆迁,导致该工程停工。故该建筑公司向县交通局提起了索赔诉讼,并将石厂交付的水泥管作为材料损失作为诉讼请求一并主张,诉讼中对水泥管的价格因无书面合同可查,经鉴定价值为78039.50元。该诉讼请求得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由于建筑公司和石厂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及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建筑公司未支付石厂定作报酬,石厂遂向县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公司给付货款104368.90元、赔偿损失并给付利息。被告建筑公司辩称:从未向原告定作过水泥管,既没有发出要约,也没有订单。只是时任发包方县交通局的某位领导强行介绍并要求被告接受原告方的供货,在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将其厂内原有的水泥管强行运至被告施工现场堆放至今,故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义务。

关 键 词:合同  高级人民法院  改扩建工程  建筑公司  法律  施工现场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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