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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 召回管理条例
摘    要: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关 键 词:汽车产品  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  生产者  存在缺陷  国务院  缺陷汽车  产品召回  消除缺陷  缺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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