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Question某机关单位的车辆在1977年撞伤他人后于1978年初调解结案。由于受害人伤口长年溃烂未愈,受害人2010年10月起诉,要求该单位赔偿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等多次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90245.77元,承担一审诉讼费1000元、二审诉讼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305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重审作出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于单位负责人不情愿支付该款项,因此—直拖着没有给付相应的款项。那么,生效判决应该是按怎样的程序履行昵?胜诉方不主动向败诉方索取赔款导致判决没有履行,这样的责任是否可以主张由胜诉方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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