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路养护监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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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继辉,韩杰.试论公路养护监理制[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27(10):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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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继辉 韩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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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嘉荫县交通局 2. 伊春市公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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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 ,FIDIC条款下的工程监理制在高等级公路建设中得到了推广应用。它对工程建设、管理及建设中各方责、权、利的明确 ,以及对保证投资效益、实现合理工期、满足质量要求等 ,均起到了巨大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然而 ,对于公路养护这一领域 ,由于历史原因 ,至今仍按传统的“自己实施、自己管理、自己验收”计划经济模式运行。虽各地进行过一些如“养护责任承包制”等有益的改革探讨 ,但终未突破“大锅饭”的体制 ,没有改变封闭排外的现状 ,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 ,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 ,有钱多用、无钱少用 ,经费与质量脱钩、缺乏严格的科学成本核算 ,实绩与效益不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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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路养护 监理制 |
文章编号: | 1008-3383(2004)10-0075-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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