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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的改进建议
作者姓名:王再军  汪世锋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局
摘    要:1法律依据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实施开箱查验;在查验过程中,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事管理

关 键 词:海事管理机构  改进建议  货物集装箱  防治船舶污染  查验  海洋环境  开箱  海运危险货物  管理条例  危害性
收稿时间: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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