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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送审价为准”的司法争议
引用本文:雷士国.“以送审价为准”的司法争议[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8(2):94-95.
作者姓名:雷士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一、"以送审价为准"的由来(1)司法解释依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指出"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此条款的主要含意是发包人不按约定期限,逾期不结算,以承包人的送审价为准。

关 键 词:审价  逾期  含意  支持  工程价款  请求  承包人  处理  期限  文件  竣工结算  发包人  约定  当事人  司法解释  法律问题  合同纠纷案件  工程施工  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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