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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异地营运可罚1万元
引用本文:
杜娟.“的士”异地营运可罚1万元[J].广东交通,2008(5).
作者姓名:
杜娟
摘 要:
9月16日,省交通厅下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明确出租汽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从事运送旅客的异地经营行为,属未经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关 键 词:
营运
经营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
管理问题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
交通厅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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