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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异地营运可罚1万元
引用本文:杜娟.“的士”异地营运可罚1万元[J].广东交通,2008(5).
作者姓名:杜娟
摘    要:9月16日,省交通厅下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长期异地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明确出租汽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从事运送旅客的异地经营行为,属未经经营地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关 键 词:营运  经营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  管理问题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  交通厅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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