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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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昕.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7,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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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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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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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初,黄某、蔡某经协商决定成立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25万元,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该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黄某和蔡某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2006年9月,黄某认为蔡某多占了公司财产,便请其律师发函给蔡某,要求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理、分配,遭到了蔡某的拒绝,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与自己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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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算 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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