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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
作者姓名:
潘昕
作者单位: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摘 要:
2005年初,黄某、蔡某经协商决定成立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25万元,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该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黄某和蔡某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2006年9月,黄某认为蔡某多占了公司财产,便请其律师发函给蔡某,要求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理、分配,遭到了蔡某的拒绝,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与自己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
关 键 词:
清算
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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