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康科德联合有限公司诉艾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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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婵.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康科德联合有限公司诉艾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J].航海,2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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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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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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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提要〗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可阻却违法性。"扣单"行为并未针对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一方,即使该方的商业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但因不具有"胁迫"的故意和违法性,故不构成对该方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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