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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解析
摘    要: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由此可见,判定某类产品是否构成缺陷,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关 键 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  管理规定  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  财产安全  设计缺陷  生产者  注意事项  制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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