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法》对自由原则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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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彦红.试论《劳动合同法》对自由原则的限制[J].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8(4):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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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彦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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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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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概述
1.1劳动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及合同形式自由等3方面内容,即一个人是否缔结合同关系、同谁缔结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如何,以及选择何种形式的合同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虽其本身也是一种合同,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但是,基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属性,劳动者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以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实际状况,在劳动合同中主张完全的合同自由将只是用人单位的自由。因此,各国劳动立法在肯定合同自由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基础上,无疑例外地向劳动者倾斜,对劳动合同自由进行了适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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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由意志 劳动合同 合同法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 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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