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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船舶适航性认定
引用本文:刘怡如.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船舶适航性认定[J].航海,2007(1):25-28.
作者姓名:刘怡如
摘    要:〖案情〗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5年9月19日,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船务)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用作拆解,价款人民币153万元。同年9月29日,泰兴船务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定由后者将该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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