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固定灭火系统及其操作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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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育标.船舶固定灭火系统及其操作性检查[J].珠江水运,2001(10):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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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育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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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的规定,GT≥500t或L≥20m的营运船舶,必须具备固定灭火系统(包括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水灭火系统).1995年11月23日通过的IMO A 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也把关于营运船舶固定灭火系统的操作性检查纳入到各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中.同时,还规定,包括固定灭火系统在内的船上应急设备,船方必须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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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 固定灭火系统 操作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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