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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扣押期间船舶看护费用可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拨付
作者姓名:陶冶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船舶被依法扣押后,若船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船员或第三人为看护船舶而发生的费用系为船东及所有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所支出。该费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关 键 词:船舶  费用  价款  拍卖  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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