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不宜制订汽车排放标准 |
| |
引用本文: | 许拔民.地方不宜制订汽车排放标准[J].汽车与配件,1999(42):19-19. |
| |
作者姓名: | 许拔民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 |
摘 要: |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正在制订或已经颁布了地方汽车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关 键 词: | 汽车 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 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