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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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文鸿.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的效力[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6(1):157-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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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文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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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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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系夫妻,1986年登记结婚,2002年双方感情不合分居,双方居住房屋为婚后购买的售后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现有张某居住,李某携子居住在外。2004年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与第三人王某就原被告居住的房屋以22万元达成买卖协议。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后与李某双方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王某名下。原告张某在王某欲入住装修时,才知房屋产权已被被告李某出售,遂于不知情,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理由是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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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产 夫妻 居住房屋 效力 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 被告 买卖 合同 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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