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集装箱码头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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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束开宝.有关集装箱码头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港口,1996(2):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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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束开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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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集装箱码头租赁协议 我们已经知道,尽管集装箱码头可以既由港口当局建造同时又由港口当局经营,而有的集装箱码头也可以完全由私人经营者所拥有并营运,但是,由港口当局负责建造码头,然后按照某种形式的租赁协议把它租给独立的码头经营人经营更常见。实际上,码头经营人可以是一家班轮公司、一个航运集团、一个代表几家班轮公司的代表或一家公有或私有的公司。码头所有人把码头租给码头经营人可以采取多种选择:——独家用户协议:对码头拥有独家使用权的一家船公司或航运集团为自己的轮船或为构成集团的各个公司的轮船管理码头,在后者情况下,常称作有限用户协议。——优先用户协议:码头经营人或承租人同意在码头上给一家特定的船公司或航运集团予优先权,但保留在需求增加时其它码头所有人船舶挂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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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路运输 集装箱码头 经营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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