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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和政府在防污工作中的作用
引用本文:林海峰,李宏.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和政府在防污工作中的作用[J].珠江水运,2004(10):35-36.
作者姓名:林海峰  李宏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赤湾港南山海事处
摘    要:海洋环境污染具有其内在的复杂性,不同海域有不同的特点、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多种多样,污染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偶然造成的.因此,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规范."谁污染谁治理(承担责任)"原则是制订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在防治海域污染行政管理中,这个原则体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这个原则还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等.应用这一原则,在处理污染海洋环境事故中取得了很多有益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 键 词:原则  议定书  政府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  治理  局限性  油污损害  行政法律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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