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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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文平,王力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思考[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29(4):11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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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文平 王力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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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吉首大学 2. 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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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出台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核心是围绕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分析,指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坚持这一归责原则的同时,力求在立法上更周全、更公正,坚持社会本位主义,维护道路交通主体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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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 法律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8-3383(2006)04-0117-02 |
收稿时间: | 2006-01-07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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