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铁路保价自身优势满足货主第一需要 |
| |
引用本文: | 冯子沼,朱筱红.发挥铁路保价自身优势满足货主第一需要[J].铁道知识,2005(2):52-53. |
| |
作者姓名: | 冯子沼 朱筱红 |
| |
摘 要: | 1991年《铁路法》实施,铁路开办保价运输业务。多年来,我们深刻认识到,货主托运货物的第一需要不是要取得损失后的赔偿,而是要把货物安全地运到目的地。通过运输使货物升值,获取更多利润,这才是货主托运货物的第一需要。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通过保价使损失得到补偿,这处于第二,也是托运、承运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
|
关 键 词: | 货主 优势 1991年 运输业务 货物安全 补救措施 铁路法 目的地 利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