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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摘    要: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献策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关 键 词: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投入 登记工作 决策服务 透明度 地统计 财政 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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