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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费实施新标准
摘    要:2003年1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全省道路车辆清障施救费即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凡湖南省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清障施救费,一律按附表规定的基价加对被施救车辆的超距拖车加价计算收取。同时,鉴于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难度较一般故障、违章车辆大,附表所列的拖吊基价为一般交通事故及故障、违章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在此基础上提高50%,特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提高100%。通知对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对象和范围进行了划定:城市道路上,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车的车辆,驾驶员违章且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在国道、省道上,因车辆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驾驶员违章且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自行移动,或因故障不能及时自行处理(超过30分钟)的车辆。同时通知指出,道路清障收费中有以下行为的按乱收费处理:在施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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