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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摘    要:<正>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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