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建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以各国立法例和造船合同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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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安宁.论在建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以各国立法例和造船合同为视角[J].中国水运,2014(6):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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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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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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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2013年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地区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W201313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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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人应当是对标的物具有一定处分权的人,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实际上就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从其它国家立法和各种标准造船合同文本来看,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可以是建造方,也可以是定造方。而我国将在建船舶抵押人限定为建造方存在很大的弊端,应在立法和造船合同文本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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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在建船舶 抵押人 造船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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