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在建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以各国立法例和造船合同为视角
引用本文:刘安宁.论在建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以各国立法例和造船合同为视角[J].中国水运,2014(6):41-42.
作者姓名:刘安宁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年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地区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W201313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抵押人应当是对标的物具有一定处分权的人,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实际上就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从其它国家立法和各种标准造船合同文本来看,在建船舶的抵押人可以是建造方,也可以是定造方。而我国将在建船舶抵押人限定为建造方存在很大的弊端,应在立法和造船合同文本上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在建船舶  抵押人  造船合同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