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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师先行
作者姓名:孟于群
摘    要: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为了统一共同海损的理算,从1890年以来的100多年里,国际上多次制订和修改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另外还有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等。虽然在英、美、德、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理算机构,全世界的理算师却总

关 键 词:海洋运输 共同海损制度 理算师 提单 租船合同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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