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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引水权的丧失与收回
引用本文:江怀.晚清引水权的丧失与收回[J].珠江水运,2006(6):48-49.
作者姓名:江怀
摘    要:引水权的事实丧失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人还没有明确的"引水权"观念.当时,清政府只在广州港制定了引水管理措施.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

关 键 词:水权  丧失  晚清  引水管理  鸦片战争  广州港  中国人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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