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货物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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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程旺.对一起货物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的评析[J].铁道货运,2001(3):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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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程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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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湖南,衡阳,42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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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案情简介
1999年1月31日,湖南省耒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以托运人“双辽县果品公司茂林分公司“(下称果品公司)的名义,从通辽铁路分局卧虎屯车站(下称卧虎屯站)发运葵瓜子一车到耒阳车站,计812件,重36 540 kg,保价8万元.在办理托运手续中,粮油公司采购员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姓名“贺尊详“的“尊“字时,使用了不规范的简化字,在填写领货凭证时,先将托运人写为“凌家魁“,后又涂改为“果品公司“.卧虎屯站货运员在填写货票时,将采购员填写的这一简化字误认为“春“字,故在货票上将收货人填写为“贺春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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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4-2024(2001)03-0051-02 |
修稿时间: | 2000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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