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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盗不报案,当心酿成事故被判担责
作者姓名:方园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四个月前,我买了一辆摩托车,可当晚即被盗。我觉得该车价值5000多元,还没有上牌,公安机关不一定能够侦破,加之担心被丈夫责怪,遂自认倒霉,准备再买回一辆同样的摩托车,故既没有报警,亦未向他人声张

关 键 词:摩托车  公安机关  交通事故  报案  当事人  机动车  民事诉讼证据  提供证据  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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