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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豆”损坏谁之过
引用本文:张英慧 ,王阳.“荷兰豆”损坏谁之过[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8(7).
作者姓名:张英慧  王阳
摘    要:1996年岁月,原告某外贸公司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托运2×40冷箱,内装保鲜荷兰豆,强度要求 1℃,装货港厦门,卸货港日本横滨。1996年3月7日,上述二货柜装上某运输公司所属的“XX”轮,某运输公司相应地签发了提单,提单签发后,某外贸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某运输公司装货港代理并致电目的港代理:已收回三份正本提单及运费,请按托运人的要求将货放给日本收货人。1996年3月24日“XX”轮到达横滨,27日收货人提取货物,28日收货人发现货损并申请检验货物,根据日方检验报告,认定货损主要为运输时间过长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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