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7月1日,被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重要补丁的配套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在社会各界翘首企盼和千呼万唤中出台之际,曾被国家有关部门赞誉为“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协调发展”,而人民大众和社会各界却对《交强险》的法律地位、国家保监会未经法定听证程序就以行政部门发文形式做出收取高额保险费率决定、部门立法导致《交强险》不仅没有发挥救助弱势群体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交通从业者和消费者经济负担,以及利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强制力为保险机构谋取暴利等问题提出了众多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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