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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迟君德.“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J].集装箱化,2003(9):27-28,35.
作者姓名:迟君德
作者单位:烟台通海轮船公司,山东,264001
摘    要: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关 键 词:水路运输  海商法  法律性质  提单  “无单放货”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Legal Character of RELEASING CARGO WITHOUT SURRENDER OF B/L
Authors:Chi Jund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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