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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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迟君德.“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J].集装箱化,2003(9):27-2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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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迟君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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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通海轮船公司,山东,26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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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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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路运输 海商法 法律性质 提单 “无单放货”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Legal Character of RELEASING CARGO WITHOUT SURRENDER OF B/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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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Chi Jun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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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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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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