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不得超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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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粤交协.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不得超25年[J].广东交通,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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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粤交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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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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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路收费 经营性 收费公路 国家发改委 收费权 转让 运输部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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