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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不得超25年
作者姓名:
粤交协
摘 要:
从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关 键 词:
公路收费
经营性
收费公路
国家发改委
收费权
转让
运输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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