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中国船级社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的MSC/Circ.1275通函“SOLAS公约II-2章中船上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本通知适用于自该日或以后建造的CCS级国际航行船舶。本通知的附件中除了包括该通函的原文及中译文外,还包括了MSC/Circ.1275通函提及的纳入在MSC/Circ.1120通函中的关于对SOLAS Reg.II-2/10.5条 机器处所灭火设备的统一解释的中、英文文本(其中仅有关手提式灭火器部分与MSC/Circ.1275通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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