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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因码头建造引发的五件连环案件的分析
摘    要:<正>案情]2008年,G公司与H公司签订《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约定G公司承建H公司5 000 t级(兼10 000 t级)成品油码头工程。同日,G公司与某某租赁部签订《沉桩施工合同》,约定某某租赁部承建码头工程的沉桩工程,价款为包干若干万元。某某租赁部已于2009年11月注销登记,未取得沉桩资质,实际施工人为K某二人。同年5月中旬,打桩船进场施工,至同年7月打桩完毕。后G公司进行了部分码头上部工程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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