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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解决目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国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我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确定为200元、500元和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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