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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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自庆.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J].驾驶人心理,2007(1):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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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自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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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客车在行驶中与他车相撞起火并烧毁,保险公司以火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车辆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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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 南京市 免责条款 人民法院 大客车 鼓楼区 江苏省 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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