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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
引用本文:李自庆.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南京一保险公司被判赔30万元[J].驾驶人心理,2007(1):16-17.
作者姓名:李自庆
摘    要:大客车在行驶中与他车相撞起火并烧毁,保险公司以火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车辆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南京市  免责条款  人民法院  大客车  鼓楼区  江苏省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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