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乏偿还能力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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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居尚.论缺乏偿还能力构成交通肇事罪[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4,23(2):9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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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居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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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偿还能力属于民事赔偿能力,用刑罚来代替民事赔偿责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无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没有任何意义,也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善后处理费用或财产损失无赔偿能力的,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补偿交通事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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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罪 财产损失 缺乏偿还能力 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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