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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近期,一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如何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等问题。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建标1996]133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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