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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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姗姗.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J].中国船检,2005(6):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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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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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2年10月16日,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纺织)将一个集装箱的纺织品交给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货运)从上海出运。华夏货运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抬头为华夏货运,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RAFAELMORALES,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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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单 强制性 2002年10月 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品 货运 集装箱 进出口 江苏省 上海港 目的地 FOB 人为 货物 集团 美元 |
Alternative terms in B/L against mandatory Chinese law requirements are inval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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