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之黑名单制度(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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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学宁.话说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之黑名单制度(二)[J].汽车维护与修理,20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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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学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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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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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3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控制黑名单制度本身具有侵益属性,例如作为过程性的公布行为和惩戒行为存在着侵犯行政相对人与(或)行政相关人(社会公众)的现实可能性。因此黑名单制度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被任意地创设与实施,应当在行政过程论的指引下构筑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控制机制,具体包括创设准据、适用范围、程序规范和救济机制建立等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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