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的诉讼时效 |
| |
引用本文: | 邓金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的诉讼时效[J].世界海运,2014(8):60-62. |
| |
作者姓名: | 邓金刚 |
| |
作者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 |
摘 要: | 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
关 键 词: |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无单放货 诉讼时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